新書推介 | 早期中國的月令與“政治時間”
圖書資訊
作者:薛夢瀟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年:2018-11
頁數:266
定價:68.00元
裝幀:平裝
ISBN:9787532589319
作者簡介
薛夢瀟,1986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歷史學博士。現任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近年關注先秦秦漢時期的時間秩序,在《歷史研究》《中國史研究》《江漢考古》等期刊發表論文多篇。
內容簡介
月令,是中國古代的時憲之書。它以時月為綱,使農事、禮樂、政教、兵刑無一不貼合春生夏長秋收冬藏的節律。以“月令”為題的文獻,收錄于《小戴禮記》。此外,載于《大戴禮記》的《夏小正》、《呂氏春秋》“十二紀首”、《淮南子·時則訓》及《管子·玄宮》《輕重己》諸篇,也符合以時/月系事的特徵。它們也屬於月令文獻。
諸本月令文獻體例有別,文字相異,成書時間有先後,出身地域也不一。它們展示出早期中國多樣化的“時間表”設計方案。欲探求上古先民的時間觀念、時節意識,月令文獻是上佳的契入點。
月令的持有者、使用者,往往被設定為人君或天子。各本月令文獻的時節劃分,也不是單純地因循自然時間規律,而是寄託着王道政治追求。以《禮記·月令》為例,秋冬與春夏,無尊卑之別,但有陰陽之分。設計者將王政的寬和柔惠,融入草木萌發、玄鳥於飛的勃勃生氣之中,而又期望人君挾恃秋霜冬雪,行威武肅穆之政。將四時十二月配以五行,賦予每時每月生、養、衰、殺的哲學思想,制訂出助陽順陰的政令和禮事,於是,這些針對君主而人為規定的各具政治寓義的時間,就成為“政治時間”。
月令文獻的內容包羅天地萬象,可以從不同角度展開研究。從現有成果來看,至少已在史學、文學、民俗學和自然科學等多個領域有過嘗試。僅就史學研究而言,月令文獻中的各項制度,包括官制、禮制、災異等,均可作獨立研究。本書考慮的是,五行學說、貴族禮制、時節習俗這些元素,不待月令出現就已通行於世,那麼它們是如何被統攝於月令之中的呢?將它們勾聯起來的線索,就是“政治時間”。
圍繞月令文獻揭示的“政治時間”,本書分兩方面探討:第一是政治時間的製作。首先,早期中國的時節意識如何轉化為系統性的月令文本?諸本月令文獻所設計的“政治時間”有哪些特徵?其次,在戰國向帝國演進的過程中,原有的政治時間表也經歷了一場淘汰與整合。那麼,具有“王官月令”地位的《呂紀》如何生成?
第二是政治時間的運行。月令文獻的出現,“政治時間”的製作,往往伴隨著為王者開太平的政治意圖。在成熟的月令文本如《呂紀》《月令》中,“帝王之大司備矣,天下之能事畢矣”。 然而,無論《月令》是如何完美地演繹“時憲”的精髓,終不過是一份體大思精的“設計”,而非早期中國政治社會生活的“實錄”。職是之故,有必要討論秦漢制度中,吸收了《月令》中的哪些制度,以及《月令》對統一帝國時間秩序的構建有多大程度的影響。
總之,本書的研究路徑,就是探討先秦諸本月令如何整合成《呂紀》《月令》這一系秦漢王官月令,以及《月令》如何影響兩漢時期制度的歷史過程。
在這一路徑上,本書設六章內容,第一、二章梳理月令“政治時間”的生成脈絡,主要考察月令文獻的形成、整合與經典化過程。第三至第六章分別從禮制、行政與司法三方面,回答兩漢時期“政治時間”如何運作的問題。明堂與迎氣禮,是《月令》宇宙論最直觀表達。儘管自漢代以來,相關研究不勝枚舉,但其中難免經學上的“以訛傳訛”。撥開經學遮蔽,結合考古發現,重新爬梳明堂演變史,我們能更清晰地看到月令理論與現實明堂制度交匯、合流的動態過程。月令“政治時間”的運行並不局限於上層禮制,“政治時間”在郡縣的傳遞,無疑也是構建帝國時間秩序的一環。本書注意到“行縣”與“行春”一字之差背後的內涵,試圖從地方巡行機制切入,探討“政治時間”的授受實態。月令“政治時間”最基本的運行原理是助陽順陰,賞罰以時。“行春”是天子寬和之政的頒宣,行刑時間的制訂則是人君順應嚴寒時氣行使生殺之權的體現。在秋冬行刑的時間大框架之下,東漢王朝對死刑與薄刑時間作了兩次調整。我們一方面可以從中看到月令在兩次改律中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改律的最終結果也揭櫫按月令施政名實之間的距離。
本書的研究時段,起自先秦,迄至東漢。如今,越來越多的學者用“早期中國”(Early China)來稱呼魏晉南北朝之前的歷史階段。正如李峰所言,“早期中國”已經具備了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的合理性。原因之一,就是這一時期中國社會和制度的發展,基本上可被視作一個內部進程。各章次序也基本按時代先後編排。第一、二章涵蓋商周至戰國秦漢之際這一時段,第三章討論的明堂制度、第四章考察的迎氣禮制,是西漢末年至東漢初的兩項重大禮制改革成果;第五、六章關注的則是東漢時期的月令制度演生歷程。
目 錄
序 論
第一章 月令文本的形成
第一節 觀象察時與揆時施教
一、上古中國的時節意識
二、《左傳》中的“時”與“不時”
三、《國語》中的“先王之教”
第二節 早期中國的月令文本
第二章 戰國秦漢月令文獻整合
第一節 “五音”配置所見齊、楚月令源流
一、“五音”配置及其原理
二、同源異流:楚月令與齊月令
第二節 《呂紀》成篇與“齊月令”的勝利
一、五行系統
二、月政時禁
三、災異與嘉祥
四、物候變“化”
第三節 《月令》入《禮》
第三章 層累的“明堂”
第一節 周公故事中的“明堂”
一、“周公朝諸侯于明堂”
二、“宗祀文王於明堂”
第二節 《考工記》“周人明堂”形制復原
第三節 “明堂月令”與漢代明堂禮
一、汶上明堂
二、長安明堂
三、洛陽明堂
第四節 從太廟聽朔到明堂授時
一、《禮記•玉藻》“聽朔于南門之外”考辨
二、秦漢授時禮儀空間變遷
第四章 從“迎四時”到“五郊迎氣”
第一節 月令文獻中的“迎四時”
一、《月令》“迎四時”
二、《輕重己》與銀雀山漢簡《迎四時》
第二節 漢代的迎氣禮
一、王莽的迎氣禮創制
二、從《月令》與“元始故事”再出發:東漢的五郊迎氣
第五章 漢代的“行縣”與“行春”
第一節 行縣•行春•班春
一、“行縣”“行春”舉類
二、西漢末年的“班春”
第二節 “行春”與東漢地方統治
一、行春勸農,富之教之
二、帝國威儀的展示與體認
三、授民以時
第三節 “行春”的理論淵源
一、《月令》與“行春”的成立
二、“行春”的名與實
第六章 東漢的行刑時間
第一節 秦與西漢的行刑時間
第二節 東漢“元和改律”
一、“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二、“元和改律”的序曲
第三節 禮樂興則刑罰中:“元和改律”前後的制禮作樂
一、四分曆頒行與受命改制理想
二、復興禮樂與政治新起點
第四節 “永元改律”始末
一、“麥秋”案薄刑
二、論者的駁異
結 語
附錄:早期中國的紀時法與時間大一統
一、從紀“日”到“年月日”的確立:殷周紀時法變遷
二、“四時”的出現與大事紀歲
三、萬里一朔:秦漢帝國的時間大一統
參考文獻
後 記
附錄:早期中國的紀時法與時間大一統
時間是歷史敘述的線索之一。早期文字顯示,日、月、年、歲等曆法概念逐漸成熟,或獨立或聯合地構成時間記錄的文本格式,為事件的來龍去脈提供時間維度的定位。這些曆法概念的組合形態即“紀時法”。
紀時法反映的是與“自然時間”相對的“社會時間”。自然時間指天文物理學意義上的客觀存在,而社會時間則是以自然時間為基礎、人為再造的時間體系。年月日時、春夏秋冬,這些曆法概念雖以自然時間的週期性規律為依據,但又與先民的集體生活節奏密不可分,故絕大多數語境中的時間都是社會時間。進一步而言,曆法的制訂與頒佈素來掌握在統治階層手中。如何紀年?以何月為歲首?年時月日諸要素如何排序?這不僅是曆法技術層面的問題,同時也具有權威象徵的政治意義。從這個角度看,下文將要考察的紀時法,其實屬於社會時間中的“政治時間”。
長期以來,關於早期中國的時間研究,集中在曆法制度與文獻斷代上。學者通過大規模排比文獻中的天文資訊、日期記錄,致力於復原不同時期的曆法。[1]在復原曆法同時,文獻斷代工作也成就斐然。相比之下,專注于紀時法本身的研究並不多見。目力所及,陳夢家曾分別對卜辭金文與漢簡所載紀時法有過梳理。[2]劉乃和、陳遵媯、成家徹郎等學者則有過通論性概述。[3]最近數年,考古資料與出土文獻大量公佈,紀時法研究日益受到學者關注。平勢隆郎對《春秋》《左傳》《史記》紀年中的立年稱元與逾年稱元問題開展了獨創性研究,[4]夏含夷、王暉都注意到大事紀年法的史學意義。王暉還發現,春秋戰國時期齊魯東方諸侯與秦晉等西方國家在史書的紀時用語上有很大區別。[5]辛德勇深入論述了漢代行用年號的起始時間及政治內涵,[6]陳侃理的最新研究考察了序數紀日的產生與流行。[7]
總之,以上研究成果揭示的是早期中國某一歷史階段的紀時法特徵,或是某一種紀時法的發展路徑,因此仍有必要對上古紀時法的演變展開連續性觀察。由於我們面對的書寫載體種類不一,有甲骨、青銅、簡牘、石碑等,故在觀察線性發展的同時,本文著力于探討紀時法與書寫載體之間的關係。此外,秦漢以後,“大一統”成為彌漫於朝野上下的政治訴求與思想大勢,而時間的統一無疑是實現大一統的必備前提與手段。本文的另一意旨,即透過紀時法沿革,考察早期中國的“政治時間”建構及“大一統”理論實踐。
一、從紀“日”到“年月日”的確立:股周紀時法變遷
殷商卜辭中最常見的紀時單位是“日”,幾乎無片不契有紀日干支。如,“丁醜卜翌日戊王異其田弗悔無災不雨”(《屯》256)、“乙丑卜貞王賓武乙翌日無尤”(《合》36025)等。[8]殷墟還出土了曆譜性質的三旬式與六旬式“支幹表”,[9]前者全部為紀日干支,一行十日;後者的排列原理與前者相同,但雜以“月一正”“二月”等月名。卜辭紀月之例遠少於紀日,康丁、武乙、文丁時期的紀月情況尤少。[10]後世常見的“年”與“歲”雖已見於甲骨,但指年成收穫,並非紀時單位。[11]
商代銅器銘文的紀時法與卜辭相同,以干支紀日為主,少有紀月、紀年文字。例如,“乙亥,子賜小子哭王賞貝在兢次”(小子哭鼎,《集成》2648)、“辛亥,王在寢,賞寢孜□貝二朋”(寢孜簋,《集成》3941)等。
變化發生在晚商時期。卜辭與金文都出現了比較整齊的“干支日+在某月+惟王某祀”的紀時形式,如:
1.癸未,王蔔貞……在四月,惟王二祀。(《合》37836)
2.庚申,王在闌……在六月,唯王廿祀。(宰椃角,《集成》9105)
由上,紀時要素均按日、月、祀的次序由小到大排列。陳夢家認為“祀”指祭祀週期,乙辛時代一“祀”約360-370日之間,相當於一太陽年,因此“祀”在晚商用以指稱一年。[12]殷人用“祀”而不以表示農業收成的“年”字紀時,這是“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的例證之一,也是時間政治性與宗教性的最初顯現。
商朝武乙時期牛胛骨上的六十甲子表,也稱“六旬表”
西周早期,卜辭與金文紀時法揭示出殷周文化的連續性。一方面,僅以干支紀日的情況仍然存在。例如,1977年出土的周原岐山鳳雛村甲骨稱:“癸子(巳),彝文武帝乙宗。”(《周原》H11:1)[13]而金文中僅有紀日的銘文也集中於西周早期。另一方面,紀“祀”的部分仍然被置於篇末,即在月日與“唯王某祀”二者之間插入記事文字,著名的何尊、小盂鼎都是如此。
不過,周代紀時法較殷商時期又有新發展。我們以《殷周金文集成》收錄的紀時銘文為樣本,將紀時法分為五大類。
第一類,紀月+紀日。這是周代最常見的紀時法,所占比例接近60%。此類下又可分為3種組合形式:
(1)月份+月相。如,靜簋銘:“唯六月初吉。”(《集成》4273)月相記錄極具周代特色,為殷墟卜辭所無,而周原甲骨已有“既魄”(H11:13)、“既吉”(H11:26)與“既死(霸)”(H11:55)文字。[14]學界對初吉、既生霸、既望、既死霸等術語已多有探討,一般認為分別對應於某種月亮盈虧狀態下的某一天。[15]
(2)月份+月相+日干支。例如:
1.作冊大方鼎:唯四月既生霸己醜。(西周早期,《集成》27602。)
2.大簋:唯六月初吉丁巳。(西周中期,《集成》4165)
3.蛇乎簋:唯正二月既死霸壬戌。(西周晚期,《集成》4157)
在月相尾碼以日干支,明顯提高了紀時清晰度。此種組合數量最巨,應是周代最普遍的紀時法。
(3)月份+日干支。如:
1.宜侯矢簋:唯四月,辰在丁未。(西周早期,《集成》4320)
2.利鼎:唯王九月丁亥。(西周中期,《集成》2804)
3.京叔彝:唯正月乙巳。(西周晚期,《集成》4255)
4.禾簋:唯正月己亥。(春秋晚期,《集成》3939)
標示“辰在”的銘文20條,大多為西周早期的例子,中期偶見,晚期以後極少。而有些銘文存在多種形式並用的情況,如西周早期的矢令方彝前雲“唯八月,辰在甲申”,後又稱“唯十月月吉癸未”。
第二類,紀年+紀月。見於西周中期的師酉簋(“唯王元年正月”)與西周晚期的小克鼎(“唯王廿又三年九月”)、大簋蓋(“唯十又五年六月”)等。這類數量不足1%。
第三類,僅紀月或僅紀日。後者前文已述,是西周早期紀時法。僅有紀月的銘文同樣多見於西周早期。如,德方鼎銘:“唯三月,王在成周。”(西周早期,《集成》2661)
第四類,僅紀年。西周的例子不超過10條,集中於西周早期,且多以大事紀年,如父辛鼎“唯王來各于成周年”(《集成》2730)、中方鼎“唯王令南宮伐叛虎方之年”(《集成》2751)。傳世《尚書·金鰧》與清華簡《金鰧》稱“既克商二年”、“周公居東二年”,[16]也均以大事作為紀年參考系。西周早期,王位紀年也已存在,如觀公簋所見,但其“唯王廿又八祀”之語置於文末.[17]
第五類,紀年+紀月+紀日。如:
1.士上卣:唯王大龠于宗周、誕婉莽京年,在五月既望辛酉。(西周早期,《集成》5421)
2.大鼎:唯十又五年三月既霸丁亥。(西周中期,《集成》2806)
3.元年師兌簋:唯元年五月初吉甲寅。(西周晚期,《集成》4274)
西周中期以後,大事紀年法沒落,“王年+月序+月相+日干支”紀時法確立。[18]今所見此類銘文幾乎全部來自西周中晚期及以後的銅器。除《集成》收錄者外,近年公佈的紀時要素俱全的逨鼎(“唯卌又二年五月既生霸乙卯”、“唯卌又三年六月既生霸丁亥”)、[19]吳盉(“唯卅年四月既生霸壬午”)及親簋(“唯廿又四年九月既望庚寅”)均為西周中期、晚期銅器。
綜合上述,依據卜辭與銘文至少可得出三點認識:(1)自殷商至兩周,紀時要素由簡而繁,從最初的僅以干支紀日發展為年月日要素俱全。(2)“紀月+紀日”比例過半,是周代最主要、通行時間最長的紀時法。(3)紀時格式發生變化,由晚商的“日……+月+祀”演變為西周早期的“月+日..+祀”,最終在西周中期定型為“年+月+日”連書置於篇首的格式。
有學者指出,將紀時部分移至篇首,表明西周時人已初步感覺到時間在歷史長河縱向座標中的意義。[20] 不過,超過半數的銘文僅紀月日、缺乏王年,時間資訊為模糊:年月日俱全的紀時銘文雖降低了斷代難度但由於“唯王某年”所系之“王”缺少明確揭示,諸如迷鼎、親簋等器的斷代亦非全無異議。[21] 除模糊不清以外,一些器銘紀時的真實性也值得懷疑。王國維已發現“器多用丁亥”的現象。[22]現代學者進一步研究指出,正月亥並非每年都有,甚至十一年方一見。該日辰在實際曆法中如此之少,與它在銘文中如此之多反差鮮明,可見“正月丁亥初吉”大多為虛擬的吉日。[23]
模糊與虛假的紀時文字,引導我們去留意日期本身與紀時文字的物質載體。黃盛璋、龐朴依據金文材料,結合《夏小正》《春秋》《儀禮》關於冠禮、葬禮與祭祀日期記載,指出“正月”“丁亥”初吉”三者均屬吉月、吉日,正月丁亥初吉必為吉目中吉之又吉”[24]由此可見,周人並未將所有日期一視同仁,而是有意突出“正月”“丁亥”與“初吉”的特殊性,以致故意篡改真實的鑄器時間。之所以刻意篡改,很可能與青銅器的性質密切相關。青銅銘文作為一種“紀念碑性”的文字,[25]內容主要是册命與賞賜記錄,著重之處在於彰顯銅器擁有者的功績與榮耀,而非獲取榮耀的時間,因此些銘文甚至省略了紀時。從讀者與使用場合的角度考慮,卜辭與金文的使用者均為王室和貴族。羅泰認為,銘文並非準確的歷史記錄,甚至僅偶爾如此,它們首先是作為禮儀活動的器物而存在的。[26]其實,上古文獻即已揭示銘文的意義。《禮記·祭統》曰:“夫鼎有銘,銘者自名也。”即銘文的製作意義在於作器者的自我識定。《祭統》繼而又說:“自名以稱揚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後世者也。……明示後世,教也”[27]儘管青銅器因堅固歷久而被稱為“吉金”,[28]儘管銘文也面向未來,希望“子子孫孫永寶用”,但“自我識定”與“教示”才是器銘的核心功能,歷史的真實性與時間的準確性則未必是作器者追求的目標。他們或許無意令萬年之後的子孫去關注寶器的製作時間。更何況很多有銘銅器最終被埋入地下,它們對子子孫孫的教示甚至都不再發揮現實效用。
二、“四時”的出現與大事紀歲
“四時”是介於年、月之間的時間單位。從卜辭來看,殷商時期只有春秋二時,“冬”“夏”二字雖已出現,但尚不表示季節。[29]《詩·周頌》收錄的西周早期作品顯示,周初仍然只分春秋二時,而西周金文中甚至連“春”“秋”都沒有出現。[30]因此,完整的“四時”概念萌芽不會早於西周末年,作為紀時要素出現于文本勢必更晚。
明確將“四時”納入紀時法的傳世文獻是魯史《春秋》,“元年春王正月”是該著標準的紀時格式。顧炎武已經指出:“《春秋》時、月並書,于古未之見。”[31]作為編年體史書的開創者,紀時的準確性與清晰度無疑是《春秋》最重視的物件,“春秋”這一書名本身正是時節名稱。
郭沫若曾認為春秋時代的銅器亦未見“四時”之文。[32]直至1977年湖北穀城出土緒兒缶,被定為東周三期銅器,上有銘文“唯正月初冬吉”。[33]由此,至晚在春秋中期就已有“時、月並書”的紀時金文。進入戰國時期,“四時”銘文更加多見,大致有如下幾例:
1.越王者旨于賜鐘:唯正月仲春吉日丁亥。(戰國早期,《集成》14)
2.欒書缶(書也缶):正月季春元日已醜。(戰國早期,《集成》10008)
3.陳璋方壺:唯王五年,鄭易、陳得再立事歲,孟冬戊辰。(戰國中期,《集成》9703)
4.商鞅量:十八年,齊遣卿大夫眾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寸五分寸壹為升。(戰國中期,《集成》10372)
引人注意的是,春秋與戰國早期的紀時銘文顯示,“四時”與月份並不匹配。在同一曆法中,“正月”必然等於“孟春”,然而第1、2條金文與緒兒缶卻都出現了“正月”與其他時節搭配的情況。李學勤提出,這三處“正月”均可簡稱“正”,與蔡侯編鐘等器“正某月”之“正”同類,是“夏正”的意思。如此,者旨于賜鐘、書也缶與緒兒缶的紀時文字可轉化為“唯夏正仲春”“夏正季春”與“夏正初(孟)冬”。[34]此說或待商榷。李先生的判斷依據是,《周禮》紀時義例有“正月”與“正歲”之別,前者為周之正月,後者指夏曆正月。然而本文認為,先秦記曆習慣即便如《周禮》所雲,那麼上引金文無一例提及判斷夏正的關鍵字“歲”,似應得出與李說相反的結論。因此,這裡的“正月”可能並非夏正的意思。
參照鄀公簋與上都公孜人簋的紀時法,前者稱“唯鄧九月初吉”(《集成》4055),後者曰“唯都正二月初吉乙丑”(《集成》4183),二器銘都強調了本國的建正曆法。[35]如是,第1、2條與緒兒缶的“正月”,也都應為本國建正,只是書寫時省略了國名。至於各國是建子、建醜抑或建寅,後面的季節記錄提供了線索,依次而論,(1)越王者旨于賜鐘的曆法有兩種可能:若“正月”建寅,則“仲春”據殷曆而來;若“正月”建醜,則相當於周曆仲春。(2)書也缶的“正月”當據夏正,對應于周曆“季春”。(3)緒兒缶“初冬”即孟冬之意,故“四時”從夏曆,而“正月”建亥的可能性更大。[36]
“四時”與紀月不相匹配的現象,在戰國時期並不罕見。除上述幾例之外,還見於戰國中晚期楚簡。楚國使用了一套特殊的月名系統,並將“四時”劃分體現於月名中。結合睡虎地秦簡日書中的“秦楚月名對照表”楚國紀月以冬為歲首,相當於夏曆十月;鑒於夏
雖然傳世文獻記載闕如,但這一套特殊的月名在九店、包山、望山、葛陵楚簡中均有顯示,且秦統一之初地方官吏特意製表對照秦楚月名,應是約定俗成或者統一頒佈的結果。然而,與此不同的是,長沙子彈庫楚帛書十二月名稱排序及四時劃分皆遵從夏曆,可見夏曆的使用同樣存在于楚地。
對比春秋時期的楚器緒兒缶,其“四時”系統依據的是夏曆,但戰國楚簡顯示楚國按周曆劃分季節。這說明其間楚國曆法可能發生過變化。觀察《春秋》紀時,可以肯定魯國也曾有過曆法改革。諸多天文史學家都指出,自隱西元年(前722)至僖公四年(前656),歲首建醜的比例高達73%,此外只有10年建子,偶爾建寅;從僖公五年(前655)開始才轉而以建子之月為正,但也存在建亥、建醜的情況。[38]
由上,在王綱解紐的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紛紛強調本國的紀時系統,不僅標明自己的紀月建正(如“鄀正”),而且設計出獨特的紀月名稱。不以數序而以特殊名稱紀月的情況,除上引楚簡之外,齊器亦有數見。如, 陳喜壺銘曰“月乙酉”(《集成》9700B),子禾子釜銘曰“禝月丙午”(《集成》10374)等。在從春秋二時制向春夏秋冬四時制演進的過程中,楚、越等國都出現了紀“四時”與紀月曆出二源的現象。簡言之,諸侯在時間秩序上各自為政,而一國之內、一器之上的紀時曆法也未能統一。
紀年方面,列國也不再遵循“王年”的時間秩序。一種情況是,諸侯改用本國世系紀年。前引陳璋方壺與商鞅量所謂“唯王五年”與“十八年”即,齊、秦國君紀年,就連魯《春秋》也以隱桓莊閔為敘,而未提供周王紀年。
另一種情況是,西周早期的大事紀年在戰國時期的銅器與竹簡上又有複生之勢。前揭陳璋方壺與商鞅量在王位序年的後面,分別另添一筆“鄭易、陳得再立事歲”及“齊遣卿大夫眾來聘”。如果這尚屬王位紀年與大事紀年並舉的情況,那麼以下幾件齊器與大量楚器、楚簡則根本不提王年,直以大事紀歲。例如:
1.陳喜壺:陳喜再立事歲。
2.子禾子釜:口口立事歲。
3.燕客銅量:燕客臧嘉問王於葳郢之歲。
4.大府鎬:秦客王子齊之歲。
5.襄城公戈:向壽之歲。
西周大事紀法皆稱“年”,如“唯公大保來伐叛夷年”;而戰國文獻則全部為“大事+(之)歲”格式。除銘文之外,大事紀歲密集呈現于包山、望山、葛陵楚簡,數量多達70餘處,茲僅舉數例:
1.包山《集箸》:齊客陳豫賀王之歲八月乙酉之日。
2.包山《案卷》:周客監匿邁楚之歲享月乙卯之日。
3.望山二號墓遣冊:……周之歲八月辛□之日。
4.葛陵一號墓卜筮祭禱簡:……大莫囂陽為戰于長城之[歲]……
5.葛陵《簿書》:王徙於尋郢之歲八月庚辰之日。
6.夕陽坡二號墓簡:越湧君羸將其眾以歸楚之歲習層之月已醜之日。[39]
大事紀歲文獻披露之後,研究焦點在於考證大事的絕對年代。[40]然而,大事紀歲的形式與其文獻載體是什麼關係?大事紀歲是否取代了王位紀年?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討論。
包山楚簡《集箸》《案卷》的內容是司法文書,其中使用大事紀歲,是否表明這一紀年法運用于楚國的現實行政中?正如學者指出的那樣,不同批次的楚簡,同年不同月均以同事紀年,說明楚國用以紀歲的大事,由國家統一頒佈。一年之中哪個事件最具代表性,想必只有年終之時才能選出。[41]那麼問題是,大事頒佈之前,國家上下如何紀年,尤其是行政文書如何處理紀時部分的書寫?
包山楚簡
對此,主要有三種解釋。第一種廣為接受的意見是,楚國實行“錯位”紀年,即:年終頒佈的當年大事,用以標記次年。例如,鄂君啟節“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一事發生於西元前323年,但“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之歲”表示的卻是西元前322年。論者還舉出包山簡103-119案例中“期至屈奈之月賽金”,認為“屈察之月”是指次歲屈奈,月名前未記歲名,是因為未到年終,還沒有頒佈用以標示次年的大事。[42]可以想像的是,錯位大事紀年的最大弊端,是在缺乏王年參考系的情況下,經隔數代之後,很容易造成記憶混亂,帶來文書或記錄歸檔、整理、調閱的不便。
正是因為意識到這一不合常理處,遂有學者提出第二種解釋,即楚用年初發生的大事以紀年。依據是:楚紀歲大事可分為聘問、軍事兩類,《春秋》多次記載諸侯在年初開展外交聘問之事,而紀歲所用戰爭事件“所指實為戰爭結束後,戰敗國於下一年楚曆歲首年初至楚媾和,或他國為此至楚朝聘慶賀”。[43]然而,聘問之事發生於年中、年末的情況並不少見,以戰後慶賀解釋紀歲所用戰爭行為也頗牽強。
第三種解釋認為,大事紀歲屬於事後追記。李零直接指出,“(以事記年的)歲名是後來清抄時補加的”,但並未展開論證。[44]李學勤等學者考證得出,包山M2《集箸》魯陽公以楚師後城鄭之歲”一條必為追記,[45]而“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一事本就發生在西元前322年,因此不存在“錯位”紀年的情況。[46]本文認為第三種解釋最為合理。以上,李學勤通過對大事的考證,來認定大事紀歲的“追記”性質。另些學者對包山楚簡文本結構的考察,又從側面支援了“追記”說。工藤元男認為,包山蔔筮祭禱簡是“將貞人蔔籃祭禱的原始記錄轉抄以作為隨葬”。晏昌貴也指出包山卜筮簡是抄錄、合成的。[47]這些論述再次將我們的目光引向書寫載體的性質。帶有大事紀歲的楚簡全部出土於墓葬。雖然內容涉及司法、祭禱多方面,但本質終究是隨葬物品。隨葬物品至少有兩種情況:一是以生時用器隨葬,二是為喪葬特意製作的“明器”。有學者提出,包山簡行政司法文書之所以出現在左尹邵佗墓葬中,可能是由於劭佗將公文帶回家中處理,當他發病去世之後,文書並未送回官署,而是作為遺物隨葬。[48]然而,將正在批閱的政府公文隨葬或不合常理。新近富谷至、邢義田等學者的研究表明,諸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等墓葬所出簡牘,很有可能是為喪葬特意抄寫的複製本,性質就是“明器”。[49]“明器”的特徵在於“貌而不用”,[50]外形與生器基本相仿,但細節粗糙簡易,以示有別於生器。就上引以大事紀歲的楚簡、楚器而言,除文本結構有合成痕跡之外,是否還有其他證據將它們指向“明器”呢?
首先,葛陵楚簡在大量使用大事紀歲的同時,保留了一枝寫有“……王元年……”的竹簡。[51]北大藏竹書《輿》後半部錄有戰國時期楚國的九個占例,占例前後出現了“楚十三年”“十年八月癸亥”與“楚五年”三條紀時。按陳侃理研究,“楚十三年”與“楚五年”當為楚悼王紀年,“十年八月”為悼王紀年的可能性也很大。[52]北大簡從何處出土我們已無從得知,但可以理解,生人世界的制度完全有可能被複製到黃泉下的明器上,然而反之,明器絕不可能被生人使用。我們至今尚未在非墓葬出土的戰國官文書原件上看到獨以大事紀歲的實例;葛陵楚簡雖亦是隨葬文獻,且“王元年”亦屬孤證,但或許表明,在現實制度中,楚人並未停用王位數序紀年法。又,戰國銅器楚王熊章作鐘的紀時銘文曰“唯王五十又六祀”(楚惠王五十六年,前433)。結合陳璋壺與商鞅量兩種紀年法並舉的情況,以及漢簡《椹輿》的紀時文字,可知王位紀年仍應是戰國時期的主流紀年法。喪葬期間,之前幾年的大事皆已頒佈,故在製作隨葬文本“明器”時,將真實文書中的王位紀年轉換為對應的大事,以區別于現實中行用的紀年法。總之,大事紀歲或許是文本明器“貌而不用”的表現之一。
其次,使用大事紀歲的大府鎬、襄城公戈同樣出土于楚墓,[53]而最負盛名的鄂君啟節,殷滌非的報告稱“與‘金節同出土的既然尚有鐵錘、郢爰和陶片,應為墓葬遺物”。[54]這對檢視鄂君啟節的性質及紀時法提供了參考。鄂君啟節不同於其他已發現的符節之處有二:第一,銘文篇幅很長,非常罕見;第二,金節上寫明瞭持有者的名字“啟”。
節,作為常見的通關憑信,除鄂君啟節之外,戰國秦漢時期的有銘符節沒有一件鑄刻持節者的名字。例如:
1.貴將軍信節。
2.辟大夫信節。
3.楚傳賃龍節:王命命傳賃。
4.秦國杜虎符: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君符,乃敢行之。[55]
5.漢杜陽銀錯虎符:與杜陽太守為虎符。[56]
據李家浩考證,戰國貴將軍信節與辟大夫信節,持有者分別為掌管銳兵的“貴(銳)將軍”和主管壁壘的“辟(壁)大夫”;傳賃龍節銘文的意思是楚王之命所任命的傳賃”,其中“傳賃”亦作職官解,指楚王雇傭從事驛傳的人,非人名。[57]第4、5條是與“節”性質相近的“符”,銘文亦不書持有者姓名。總之,節、符的特徵之一即對事、對職、不對人。由此,鄂君啟節標明持有者名字的做法,令人懷疑它可能不是楚王頒發的原物。
再從長篇銘文觀察,一方面,金節銘文開篇曰:
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之歲,夏之
這一段書寫,與西周冊命、封賞金文的格式十分相似。換言之,作器者是將冊賞過程、周王之令移錄於銅器之上,作為敘述吉金製作緣由的“文本構件”,而並非由周王直接將詔令鑄於銅器之上,頒發給受封賞的人。
另一方面,鄂君啟舟節、車節銘文的篇末均稱:
見其金節則毋征……不見其金節則征。
這句話的閱讀物件,是負責徵稅的守關官吏。試想,如果楚王頒發給鄂君的金節原件上就有“不見其金節”之文,那麼,鄂君的運輸車船若持節以交守關者檢查,“不見其金節”云云就形同贅語;而若沒有攜帶金節,則守關官吏根本不知道金節銘文的所有內容,也就無從知曉徵稅免稅的標準。又,《墨子·雜問》提到的“驗節”之法,給出了一條線索:
守節出入,使主節必疏書,署其情、令若其事。[58]
若,即連詞“或”“與”之義,可見持節者在通關時須附帶一份條陳出入情由、詔令的文件。在著名的竊符救趙故事中,信陵君竊得兵符後,還要“矯魏王令代晉鄙”。[59]由是,無論持符、持節,都須同時攜帶“王令”。
據此,鄂君啟節上長篇銘文的初態,應是楚王隨金節一同頒發給鄂君的詔令。詔令中關於車船數量、免稅條件等內容,即《墨子》所謂“署其情、令若其事”。鄂君啟的車隊、船隊在通行時,不僅要持節,也需帶上王令。查驗者根據王令提示,核驗是否有金節(“見其金節”或“不見其金節”)。
以上繁複的考述,是為尋找金節上的大事紀歲屬於“追記”的依據。簡言之,楚王頒發的金節原件,可能並無如此長篇的文字。鄂君的舟車運輸結束後,或鄂君臨終時,金節原件交回楚王,於是鄂君或家屬仿照原物形制,用錯金之法及藝術化的草葉篆體,將受節緣由、詔令內容一併鑄於節上,最終作為“明器”隨葬墓中,既紀念生前特權,又于現實行政無妨。在仿製金節時,鑄造者早已知曉鄂君受節之年的大事即“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
略作補充,戰國時期的大事紀歲法可能與歲星紀年與太歲紀年的興起相關。當認識到木星十二年一周天的規律,就產生了歲星紀年的方法,並很快在此基礎上又出現了太歲(歲陰)紀年。[60]歲星紀年與太歲紀年的形式,在目前掌握的史書、官文書尚未得見,而往往見諸星占、日書、天官書之類的文獻中。有意思的是,楚簡大事紀歲之後的月名即前文提到的享月、獻馬之類,這套特殊的月名系統組合狀地出現在九店楚簡《大歲》篇,後又完整地出現於睡虎地秦簡《日書·歲》。以此度之,採用大事紀歲的文獻未必具有官方性質。
總之,今所見僅有大事紀歲的簡牘、銅器,很可能是墓葬“明器”,其紀年法並非現實時間制度的無差別呈現。然而新的問題是,不同墓葬簡牘使用同一大事紀歲,可知大事必由政府統一頒佈。如果現實行政中並不使用大事紀歲,那麼政府頒佈大事的意圖何在呢?
政府頒佈大事的初衷,可能不是用以紀年。睡虎地秦簡整理者提到,摻有墓主生平事蹟的那篇簡文,與《史記·秦本紀》《六國年表》多有重合,而後者依據的是秦國史《秦記》。[61]司馬遷謂《秦記》“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62]我們看到的秦簡確為“一年一事”的形式,如“廿九年,攻安陸”,這也是整理者起初將簡文命名為“編年記”的緣由。從《秦記》“一年一事”的面貌推想,楚國可能也有一份類似的“楚記”,每年選擇一件最具代表性的大事記錄下來,格式或如“王七年,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
人們在鑄刻銅器紀年或製作“明器”文書時,查閱本國之“記”,找到與王位紀年對應的大事,將其轉化為時間符號。我們至今沒有在真正的、非墓葬出土的戰國行政文書原件上看到大事紀歲的案例,說明大事紀歲可能不是與王位紀年並行的主流紀時法,而更像是銅器與明器製作中一股對西周早期大事紀年傳統的復古潮流。
大事紀歲雖非現實行政中的紀時法,但它畢竟被當作一個“時間符號”,或同王年一起,或單獨書於器物之上。這些大事多為值得紀念與記錄的戰爭、外交事件。相較于“唯王七年”的工具性紀時,“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之歲”更具紀念碑性的“政治時間”意義。
綜上所述,《孟子·離婁下》曰:“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63]這句話的原意是說周王式微、頌聲不作,於是孔子筆削《春秋》,作褒貶之書以期撥亂反正。若超脫經學闡釋的框架,“春秋”可謂語雙關。一方面,王者跡熄的東周時代,“四時”概念逐漸形成並繼而作為時間要素之一出現在《春秋》紀時法中。另一方面,王者之跡熄而霸者之跡顯。晉有《乘》,楚有《檮杌》,齊魯燕宋皆有《春秋》,[64]諸侯各自修撰國史,採用本國王位紀年,自主選擇建正,記錄每年最值得紀念的軍政大事,並在銅器與簡牘上將其轉換為時間符號。這種各自為政的狀態,隨著兼併戰爭的加劇而消退。
《春秋公羊傳注疏》書影
三、萬里一朔:秦漢帝國的時間大一統
六王俱滅、四海歸秦,帝國成立伊始,車同軌、書同文,各自為政的戰國時間體系也逐步消弭於新興帝國的時間秩序中。結合傳世正史與出土簡牘,可以清楚地看到秦朝的時間統一落實于年、時、月、日各個層面。
首先,統一紀年。秦國兵器、量器及青川郝家坪法律牘顯示,秦國採用王位紀年,與他國無二。兼併完成後,秦始皇並未創新改用“始皇帝紀年”,只是將各國紀年法統束于秦王紀年序列,天下一同進入秦王政二十七年(前22)二十八年(前119)。於是,戰國諸侯的王位紀年終止,值得紀念的大事也喪失了“時間符號”的意義。如前述,睡虎地11號秦墓出土有一份記錄秦昭王元年至始皇二十八年之間歷史的大事記。之後,印臺松柏漢墓也都出土了性質相同的簡牘,名為《葉書》。印臺漢簡《葉書》分兩欄書寫秦昭王至漢文帝期間的大事記松柏漢簡《葉書》記載的是秦昭王至漢初的歷代帝王在位年數。[65]據此,李零將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更名為《葉書》。[66]陳偉認為“葉”應讀為“世”,葉書即世系之書。[67]經比對,三份《葉書》記載的時間起點均為秦昭王世,而且內容相似,說明三者必有個共同的祖本。睡虎地秦簡整理者已發現,《葉書》與《史記·六國年表》可以互證,[68]而後者所據為《秦記》。由此,雖然睡虎地《葉書》摻有墓主私家記事,[69]但三份《葉書》中秦大事部分的底本,很可能就是《秦記》。
內容相似的三份《葉書》先後出土於今荊州附近的秦漢墓葬,墓主為擁有職爵的基層官吏,[70]說明秦漢時期《秦記》至少在楚國故地流行,而這未必不是秦朝統治者著力要求的結果。秦簡《葉書》絕大部分文字記載的是秦人攻城滅國的事件,借助基層官吏在六國故地推廣《秦記》,宣揚秦人的輝煌戰績,有助於用秦的歷史來覆蓋六國的記憶。久而久之,諸如楚國“大司馬昭陽敗晉師於襄陵”之類的六國大事,便逐漸在遺民的記憶中淡化。相反,《秦記》中“十七年攻韓”“十八年攻趙”等系年大事,將隨著被反復宣揚、重複抄錄而令人印象深刻,只要提到紀年,當年發生的秦國大事就會聯動地與之對應。從這個角度看,秦朝紀年的統一或許帶著“亡其國而滅其史”的初衷。這一初衷隨後急遽發酵,最終以“史官非《秦記》皆燒之”慘烈收場。[71]檢視現已發現的秦漢時期楚、齊兩地出土文獻,自帝國成立後再也未見以戰國大事紀歲的案例。其次,統一紀月。“月”層面上最重要的統一舉措,在於“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72]秦昭王四十二年(前265)時即以夏曆十月為歲首,[73]因此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之“改年始”,也是以秦人固有的紀時傳統整齊新兼併地區的時間秩序,從此戰國時期建子建醜等曆法停用。另外,秦國與大部分先秦諸侯一樣以數序紀月,故紀月統一不費周折,只需根據秦代歲首調整順序即可。楚、齊擁有獨特的月名系統,秦朝便致力於將其名稱轉換為全國通行的紀月法。睡虎地秦簡《日書·歲》載有“秦楚月名對照表”,文字背後呈現的就是楚地併入帝國初期名號、信仰逐漸被化解的適應性階段的歷史圖景。可以想見,在齊國故地,秦朝派去的地方官吏手頭或也有一份“秦齊月名對照表”。
第三,秦曆法的推行也統一了“四時”劃分。秦朝雖以十月為歲首,但以夏曆正(端)月為孟春。之罘刻辭謂“維二十九年,時在中春,陽和方起”就是據夏曆紀時。[74]夏正“得天”,相較于殷曆、周曆更符合農業休作週期。自此,秦代結束了紀時法曆出多元的狀態,在一條包含時、月的紀時文字中,不再有二者曆法不匹配的問題,“正月仲春”“正月季春”的紀時法銷聲匿跡。
最後,秦朝在紀日干支前系以“月朔”,以便推算日序。這一做法,戰國末期的秦晉地區即已有之。秦武王二年(前309)的青川秦牘《更修為田律》稱“二年十一月乙酉朔朔日”,[75]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篇末附抄了魏安釐王發佈的《戶律》與《奔命律》,開篇紀時法俱為“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76]可見月朔已出現在戰國時期的法律文書紀時格式中。就目前掌握的其他地區文獻而言,似未見楚、齊等國的行政文書中有標明“月朔”的情況。由此,“年+月+月朔+日干支”紀時法通行天下可能也要待秦統一之後。
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部分)
“年+月+月朔+日干支”屬於最規範的紀時法,主要運用于官文書。湖南裡耶秦簡揭示了大量例證,如“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V5-1),等等。官文書省略月朔的情況也有,如“六月乙丑,獄佐醰訊戌”卅一年三月癸酉,貳春鄉守氐夫佐壬出粟米八升”“鄉某愛書:……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等。[77]但這些紀時書寫不太規整的文書多屬愛書審訊記錄、記事性質之類,不及詔令奏疏嚴格。
漢承秦制,制詔、奏讞等文書格式非常規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一材料載:“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78]加入月朔的紀時法與秦代官文書所揭完全一致。體例仿照官文書的墓葬文書,同樣紀時要素齊備,如孔家坡漢簡《告地書》曰:“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鄉燕佐戎敢言之。”[79]甘肅敦煌懸泉置出土了一份法律文書範本,要求紀時法參照“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的格式,[80]進一步證實朝廷對公文的紀時法有明確規定。
綜上,秦並天下伊始就著手實現時間統一,至少在官府行政層面消滅了“諸侯時間”,建立起整齊劃一的“帝國時間”。行政文書上的紀時,固然是時間工具性的體現,而萬里一朔、格式規整的背後,是新興的皇帝權威的輻射。
紀時法的又一次改革出現在漢武帝時期。秦亡至西漢初期,王國的存在使“戰國”局面迴光返照。諸侯王自行紀年,打破了秦帝國建立的天下同一的時間秩序。漢武帝太初元年的曆法改革,遂有意重塑萬里一朔的情景。[81]
太初改革的主要內容是頒佈《太初曆》,改用夏正,以正月為歲首。[82]建正的改變,結束了秦代以來“正月=孟春≠歲首”的狀態,實現了正月歲首、孟春三者完全統一,帝國的行政、禮制、農業各項事務的運轉自此真正與“天時”相和諧。之後的新莽、魏明帝等都曾一度廢止夏曆,變更正月,但均在君主去世後複用夏正,[83]可見太初改曆之後夏正在中國曆法中根深蒂固。
太初改曆對紀時法的最大影響,在於年號的啟用。關於年號啟用時間與政治寓意,辛德勇等學者已做了充分考論,於茲不贅。[84]本文要補充的是,觀察年號行用初期的情況,諸如太初、元鼎、元封、神爵、黃龍等,大多可見先秦時期大事紀年的餘影。年號用寥寥兩三字對大事進行提煉概括,“太初”是為紀念新曆頒佈,追記的“元鼎”年號得名於“得鼎汾水上”宣帝則因“前年神爵集于長樂宮”“黃龍見新豐”而改元“神爵”“黃龍”。[85]年號與大事紀年的區別在於,後者一事只紀稱一年,而一個年號可統禦數年,很少在次年因新的大事發生而改變。另外,先秦時期用以紀年的大事主要涉及戰爭、立事與朝聘,而年號的選擇多因祥瑞發生或重要禮事。因此,年號紀年法可謂先秦大事紀歲的極簡化、概念化與祥瑞化。
年號紀年的啟用,顯著提升了皇帝統治時段的標識度,也成為區別朝廷與王國紀年的標誌。而伴隨著太初改曆,西漢王國的時間體系也逐漸融入中央朝廷的時間框架。魯孝王刻石的紀時法曰:“五鳳二年、魯卅四年六月四日。”[86]將漢廷年號冠于魯國紀年之前,可見皇帝之尊,紀月紀日不區分中央與王國,又可見最晚至宣帝時期,魯國曆朔已與中央統一。包括紀時法變革、新曆推行在內,漢武帝統治時期正是“大一統”思想發展的重要階段。“大一統”最早在《公羊春秋》中得到闡發,隱西元年文日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87]可見,“大一統”在版圖歸屬、地區兼併等表像之外,最首要的是“王正月”所代表的時間統一。饒宗頤一語中的,指出《春秋》言“統”之義原本於時間,而“統”之觀念與曆法最為密切。[88]在《公羊春秋》的基礎上,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進一步點明“王正月”與“大一統”之間的關聯:《春秋》曰“王正月”。……何以謂之王正月?曰:王者必受命而後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禮樂,一統於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繼人,通以已受之於天也。[89]董仲舒從《公羊傳》“大一統也”中敷衍出“改正朔、易服色、制禮樂”的意涵,認為建立新的時間秩序是受命之王實現一統於天下的必經之路。結合漢武帝太初元年的舉措,除改曆朔之外,同時詔令“色上黃,官名更印章以五字”,[90]十分契合地實踐了公羊家的“大一統”主張。
《春秋繁露》十七卷(宋嘉定四年胡槻江右計台刻本),國家圖書館藏
當然,“改正朔”一事在漢文帝時就曾提上議程。賈誼建言:“漢興至孝文二十餘年,天下和洽,而固當改正朔。[91]魯人公孫臣也“上書陳終始傳五德事,言方今土德時,土德應黃龍見,當改正朔服色制度”。[92]由於張蒼反對及新垣平事敗,文帝最終“息於改正朔服色神明之事”。[93]然而,象徵政統的“正朔”概念卻在這一時期迅速萌生。先秦紀時法以“唯王某年”與“王某月”的形式表示尊奉王時。但一方面,由於商周君王的權力是霸權性的,“王時”的覆蓋範圍並不穩定,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大多表現出對周王時間秩序的離心力;一方面,商周春秋時期的測影技術有限,曆法精確度不高,即便是曆法相對先進的魯國,建正亦多擺動。因此,受制於主客觀原因,“正朔”觀念無法在現實中牢固確立。《春秋左傳》未見“正朔”一詞;《公羊傳》、《穀梁傳》雖有“二月食正朔”“七月食正朔”之載,[94]但它並非一個曆法概念,也無政權象徵意味。王引之據《廣雅》釋“正”為“貞”,“貞,當也”,“食正朔也者,日之食,當月之朔也”。[95]“正朔”作為一個片語與德運天命聯繫在一起,似乎只能暫時追溯至漢文帝時期。此時,帝國體制已經成立,皇帝的權力不再是霸權性的,而是需要不斷強化其正當性。在這樣的背景下,隨著政局穩定,以萬里一朔為訴求的“正朔”觀念才有條件發酵壯大,“明易姓、非繼人”的改正朔”思想才有可能實現。毫無疑問,從賈誼至董仲舒,從文帝到武帝以至後世,“正朔”這個時間符號最終衍生成為標示“大一統”的政治符號與王朝政統的代名詞。
武帝之後,紀時法又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是序數紀日的流行,至東漢時期形成“年+月+月朔+日數序+日干支”這一要素極為完備的紀時法。最近,陳侃理對此有專文探討,研究指出,序數紀日在官私文書中的普遍使用,源于武帝太初改曆統一朔閏所創造的條件。[96]
變化之二是東漢章帝時期複行四分曆,干支紀歲法繼而流行。如《魯相韓敕造孔廟禮器碑》“惟水壽二年,青龍在歎,霜月之靈,皇極之日”,《武斑碑》建和元年,太歲在丁亥,二月辛巳朔廿三日癸卯”,[97]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干支紀歲集中出現于碑刻銘文中,在官文書場合,“制詔、章奏、符檄之文,皆未嘗正用之,其稱歲必曰元年、二年”。[98]總之,干支紀歲與碑主允文允武的生平、頻繁用典的碑文、講求音韻的頌辭一道,構成一方典雅的儒教象徵物,[99]因與本文“政治時間”題旨無涉,茲不贅述。
綜上,秦漢時期的紀時法揭檗了新興帝國的兩次時間統一。第一次,秦朝在行政層面實現了時間統一與官文書紀時法的整齊;然而,秦始皇的時間統一,更多是出於保障郡縣制國家有效運轉的剛性需求。秦始皇並未在帝國建立後改行新元,說明尚未意識到更新時間所具有的“明易姓、非繼人”意義。漢初襲秦十月歲首之制,也表現出對“正朔即法統”的漠然。自文帝開始漢朝才有意識地將王國自行紀年的局面推回萬里一朔的軌道。第二次,武帝朝的改正朔,啟用年號紀時,既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紀時法創新,又在時間秩序建構層面實踐了公羊家的“大一統”理論。
當然,秦漢帝國的紀時法統一與創新並非無源之水。秦與漢初的世系紀年與先秦諸侯王位紀年法別無二致,武帝創設的年號透露出先秦大事紀歲法的餘影,加入“月朔”的官文書紀時格式已于戰國時期的秦晉地區出現。而《史記》《漢書》紀時法中標明“四時”,顯然也是對《春秋》“春王正月”紀時格式的繼承。因此,大一統的帝國時間秩序雖前所未有,但無疑也從戰國傳統中來。
結論
自殷周至東漢,早期中國的紀時法既有歷時性變化,也有共時性異同。就紀時要素的完整程度而言,股商與西周早期的卜辭、銅器,以干支紀日為主;兩周銘文“紀月+紀日”形式佔據主流,並加入月相,此為殷商所無;年、月、日三要素俱全的紀時法確立於西周中期,紀年文字也由篇末提至篇首。最晚至春秋中期,“四時”作為時間要素被納入紀時法,出現在銘文與簡牘上,此亦商與西周紀時法所無。戰國晚期秦晉地區的官方文書簡牘,將月朔作為紀時要素之一,同為戰國時期的楚簡司法文書卻不見此種情況。隨著秦人統一事業的完成,“年+月+月朔+日干支”的紀時法向天下全境推廣,成為秦漢時期最標準的紀時格式。漢武帝太初改曆,啟用年號紀年,並為序數紀日的產生與通行創造了條件。降至東漢,紀時法發展為“年+月+月朔+日數序+日干支”這一極為完整的形式。以上,通觀甲骨、銅器、簡牘這三種早期中國的主流書寫載體,從極少紀年月到年月日並立、從無四時到有四時、從無月朔到有月朔、從王位序年到年號使用、從干支紀日至數序紀日,一系列從無到有的變化,無疑是紀時法線性發展的一條脈絡。
書寫載體的性質不同,造成同一時期的紀時法存在差異。在用以“自銘”與“教示”的金文中,紀時要素多不完備,受擇吉信仰的驅使,有些紀時甚至是虛假的;但書寫于簡牘的詔令,不大可能存在故意的紀時作偽。戰國時期,大事紀歲的形式在楚、齊銅器與竹簡上非常普遍,但這未必說明大事紀歲成為主流。考慮到墓葬出土的銅器與竹簡可能屬於“明器”,那麼大事紀歲或許是器物製作時據“編年記”對現世王位紀年所進行的翻譯。這是生人世界與黃泉冥界的紀時法共時性差異。東漢時期,干支紀歲大量運用于文辭典雅的石碑,而當時的行政文書則不用此法,此亦是書寫載體不同而造成的區別。
紀時法不僅是工具性的時間記錄,也是“政治時間”的表達。殷商以“祀”表示一年的週期,是“政治時間”符號的早期運用。兩周銘文“唯王某年”與“王某月”的書寫在形式上表現出對周王時間秩序的奉行;相反,標明“都正”,以及戰國銅器上大量的諸侯紀年,則是對地域、國別時間的強調。秦漢帝國的建立,使九州幅裂演進為天下一家。這一歷史進程也投射到紀時法上。帝制國家機器的運轉,須以時間統一為必要前提。在兼併戰爭中獲勝的秦人遂將本國的時間制度向天下推行,以“帝國時間”取代“戰國時間”。面對王國自行紀年、不奉漢法的現狀,皇帝對權威輻射力的更高追求,喚醒了利用“時間”塑造一元政統的自覺。武帝的太初改曆與紀時法更新背後,是王朝“正朔”觀念的確立,以及皇帝對“大一統”的體認。
在“帝國”與“戰國”的時間秩序競爭中,秦皇漢武最終依靠雄厚的軍事實力與日益強大的政治輻射力獲勝。其實,在戰爭、兼併、聯姻、商貿等不同形式的交流中,文化發展已孕育著走向同化的大趨勢。只是這種同化進程,因秦的滅國戰爭、漢對王國的專心整治而加速了步伐。時間秩序的競爭與融合,漢代以後始終未止。近代迄今,西元紀年引入中國,世界協調時全球通行,無一不伴隨著對抗與同化。[100]
尾注:
[1]董作賓:《股曆譜》《卜辭中所見之殷曆》《殷曆中幾個重要問題》,載宋鎮豪、段志洪主編:《甲骨文獻集成》第31、32冊,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新城新藏:《束洋天文學史研究》,東京:弘文堂,1928年;飯島忠夫:《支那曆法起原考》,束京:恒星社,1930年;藪內清:《支那の天文學》,東京:恒星社,1943年;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濟南:齊魯書社,1987年張聞玉:《古代天文曆法論集》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張培瑜陳美東、薄樹人、胡鐵珠:《中國古代曆法》,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8年小次賢二:《中國天文學史研究》,束京:汲古普院,2010年;馮時:《百年來甲骨文天文曆法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李忠林:《秦至漢初曆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錢寶蹤:《從春秋到明末的曆法沿革》,《歷史研究》1960年第3期;武家璧:《包山楚簡歷法新證》,《自然科學研究》1997年第1期;張培瑜:《根據新出曆日簡牘試論秦和漢初的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程少軒:《肩水金關漢簡“元始六年(居攝元年)曆日”復原》,載李學勤主編:《出土文獻》第5輯,上海:中西書局,2014年;程少軒:《馬王堆帛書〈刑德〉、〈陰陽五行)諸篇曆法研究——以<陰陽五行》乙篇為中心》,《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87本第2分,2016年。
[2] 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七章,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39-260頁;《上古天文材料》,收人《陳夢家學術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381-393頁。
[3] 劉乃和:《中國歷史上的紀年》北京:海豚出版社,2012年;陳遵媯:《中國天文學史》中冊第六編第一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何幼琦:《干支紀年史的探討》,《殷都學刊》992年第4期;莫紹揆:《從<五星占>看我國的干支紀年的演變》,《自然科學史研究》1998年第1期;成家徹郎:《干支的起源》,王震中譯,《殷股都學刊》2001年第3期,等等。
[4] 平勢隆郎:《中國古代紀年0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8年。
[5] 夏含夷:《紀年形式與史書之起源》,收入陳致主編:《簡帛·經典·古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王暉:《論西周金文記時語詞及大事系“年”的史學意義》,《北京師範大學學報》X(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收入氏著《古文字與中國早期文化論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370-380頁。
[6] 辛德勇:《建元與改元一西漢新莽年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⑥陳侃理:《序數紀日的產生與通行》,《文史》2016年第3輯。
[7] 陳侃理:《序數紀日的產生與通行》,《文史》2016年第3輯。
[8]姚孝遂主編:《殷墟甲骨刻辭類纂》,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03、430頁。
[9] 郭沫若:《釋支幹》,載《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甲骨文字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159頁。
[10] 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236頁。
[11] 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224頁。
[12] 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235-237頁。
[13] 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風雛村發現周初甲骨文》,《文物》1979年第10期,第39頁。
[14] 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發現周初甲骨文》,《文物》1979年第10期,第41頁。
[15] 王國維《生霸死霸考》是較早探討月相的文章,其觀點是四個月相將一月劃分為四個時段(參看王國維:《生霸死霸考》,見氏著《觀堂集林》,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926頁)。黃盛璋、李學勤、張聞玉等學者依據不斷出土的銅器金文修正王說,參看李學勤:《由蔡侯墓青銅器看“初吉”和“吉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8年第5期;張聞玉:《王國維生霸死霸考)志誤》,《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4期;《西周年代曆法與金文月相紀日》,《中原文物》1997年第1期;景冰:《西周金文中紀時術語——初吉、既望、既生霸、既死霸的研究》,《自然科學史研究》199年第1期,等等。爭議在於“初吉”是否為朔日。黃盛璋認為“初吉”包含不止一日。(參看黃盛璋:《釋初吉》,《歷史研究》1958年第4期)李學勤認為“初吉”不一定是朔日,但“吉”、“吉日”、“元吉”就是朔日。張培瑜則主張“初吉”也可定點為朔日。(參看張培瑜:《先秦秦漢曆法與殷周年代》,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302頁)
[16] 孔穎達:《尚書正義》卷一三,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96、197頁;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一),上海:中西書局,2010年。
[17] 朱鳳瀚:《蜆公簋與唐伯侯于晉》,《考古》2007年第3期,第64頁。
[18] 王暉注意到,西周晚期只有紀年而無月份、月相、日干支,且以“祀”為“年”的,是厲王的兩件銅器,可能是復古的傾向。參看氏著《論西周金文記時語詞及大事系“年”的史學意義》,《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125頁。
[19]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寶雞市考古工作隊、楊家村眉縣文化館聯合考古隊:《陝西眉縣楊家村西周青銅器窖藏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6期。
[20] 王暉:《論西周金文記時語詞及大事系“年”的史學意義》,《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125頁。
[21] 學者普遍認為四十二、四十三年迷鼎是周宣王時期的銅器,因為只有宣王在位時間超四十年。然而,按《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所載宣王系年推算,發現四十二年迷鼎月相、干支不合,無論採用何種建正,都不能滿足“五月既生霸乙卯”的月相,故有學者提出這是厲王時期銅器的看法。共和時期如果仍以厲王紀年,則四十二、三年迷鼎的月相、干支相合。參看陳久金:《吳迷鼎月相曆日發現的重大科學意義》,《自然科學史研究》2003年第4期。關於親簋的絕對年代也存在不同意見,王冠英、李學勤與夏含夷等認為是穆王二十四年器,韓巍則提出是恭王二十四年器。參看王冠英:《親簋考釋》,李學勤:《論親簋的年代》,夏含夷:《從親簋看周穆王在位年數及年代問題》,均載《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韓巍:《親簋年代及相關問題》,收入朱鳳瀚主編:《新出金文與西周歷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6-65頁。
[22] 王國維:《齊國差譫跋》,見氏著《觀堂集林》,第897頁。
[23] 龐樸:《“五月丙午”與“正月丁亥”》,《文物》1979年第6期;黃然偉:《殷周青銅器賞賜銘文研究》,香港:龍門書局,1978年,第6971頁;李學勤:《晉公薹的幾個問題》,見文化部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出土文獻研究》第1輯,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夏小正)新證》,收入氏著《古文獻叢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68頁。
[24] 黃盛璋:《釋初吉》,《歷史研究》1958年第4期,第82頁;龐樸:《“五月丙午”與“正月丁亥”》,《文物》1979年第6期,第83-84頁。
[25] 巫鴻:《中國古代藝術與建築中的“紀念碑性”》第一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26] Lothar von Falkenhausen, Issues in Western Zhou Studies: A Review Article, EarlyChina18(1993),p.167.
[27] 孔穎達:《禮記正義》卷四九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1606頁。
[28] 裘錫圭:《說字小記·說“吉”》,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第3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18頁。
[29]於省吾:《歲、時起源初考》,《歷史研究》1961年第4期第103頁。
[30]郭沫若對“金文所無”作過梳理,“四時”即其中一項。參看郭沫若:《金文叢考》,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41頁。
[31] 顧炎武著、黃汝成集成:《日知錄集釋》卷四“春秋時月並書”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91頁
[32] 郭沫若:《金文叢考》,第41頁。
[33] 劉彬徽、劉長武:《楚系金文彙編》,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28頁。
[34] 李學勤:《由蔡侯墓青銅器看“初吉”和“吉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年第5期,第88頁。
[35] 參看陳夢家:《西周年代考·六國紀年》,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79頁
[36] 如果“初冬”是周曆或殷曆孟冬,那麼“正月”即夏曆八月或九月,這兩種情況未見於上古曆法,故將其排除。劉彬徽認為先秦不存在“建亥”曆法,並根據包山楚簡的月名推斷楚人建醜,以冬欒為正月(夏曆十二月),故將緒兒缶“正月初冬吉”解讀為“正月冬察初吉”。(參看劉彬徽:《從包山楚簡紀時材料論及楚國紀年與楚曆》,見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附錄二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40-542頁)其實很多天文史家已指出春秋時期偶有建亥的情況,且以戰國時期包山楚簡的記載來推斷春秋時期楚人的曆法,似證據不足。本文傾向于李家浩的解釋,即“初冬”之說乃據夏曆而言。(參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63頁)
[37] 楚國以何月為歲首,學界存在爭議。對觀比較,本文以李家浩的觀點為是。參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九店楚簡》,第63頁。
[38] 王韜:《春秋曆學三種》,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30頁;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研究》,沈璿譯,上海:中華學藝社,1933年,第13頁;錢寶琮:《從春秋到明末的曆法沿革》,《歷史研究》1960年第3期,第37頁;陳遵媯:《中國古代天文學史》,第982頁;陳美東:《魯國曆譜及春秋、西周曆法》,《自然科學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31-136頁。
[39] 陳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3、53、287395、446、477頁。
[40] 斷代成果非常豐富,但因文字釋讀意見不一,並涉及歷史地理諸問題,很多材料的紀歲
大事仍然無法確定發生時間。主要研究成果有:馬承源:《陳喜壺》,《文物》1961年第2期;于省吾、黃盛璋、石志廉等關於陳喜壺的討論文章均見《文物》1961年第10期;安志敏:《陳喜壺商榷》,《文物》1962年第6期;張頷:《陳喜壺辨》,《文物》1964年第9期;周世榮:《楚那客銅量銘文試釋》,《江漢考古》1987年第2期;李零:《楚燕客銅量銘文補正》,《江漢考古》1988年第4期;周曉陸、紀達凱:《江蘇連雲港市出土襄城楚境尹戈讀考》,考古》1995年第1期;黃盛璋:《連雲港楚墓出土襄城公競尹戈銘文考釋及其歷史地理問題》,《考古》1998年第3期;董珊:《向壽戈考》,《考古》2006年第3期;陳隆文:《向壽戈再考》,《考古》2008年第3期;王紅星:《包山簡牘所反映的楚國曆法問題兼論楚曆沿革》,劉彬徽:《從包山楚簡紀時材料論及楚國紀年與楚曆》,二文均見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附錄,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等等。
[41] 王紅星:《包山簡牘所反映的楚國曆法問題—兼論楚曆沿革》,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上冊,第527-528頁;夏含夷:《紀年形式與史書之起源》,收入陳致主編:《簡帛·經典·古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3頁。
[42] 王紅星:《包山簡牘所反映的楚國曆法問題—兼論楚曆沿革》,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第528頁;劉彬徽:《從包山楚簡紀時材料論及楚國紀年與楚曆》,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第535頁;黃尚明:《大事紀年法並非始于楚人》,《江漢考古》2015年第6期,第72頁。
[43] 林素清:《從包山楚簡紀年材料論楚曆》,收入中研院史語所編:《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1997年7月,第1104頁。
[44] 李零:《中國方術正考》,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21頁。
[45] 李學勤:《論包山楚簡魯陽公城鄭》,《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第32頁;另參鄭伊凡:《再論包山簡“魯陽公以楚師後城鄭之歲”—兼論楚簡大事紀年的性質》,《江漢考古》2015年第2期。
[46] 參看李學勤:《有紀年楚簡年代的研究》,載氏著《文物中的古文明》,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445-447頁。
[47] 工藤元男:《包山楚簡“蔔筮祭禱簡”的構造與系統》,《人文論叢》2001年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85-86頁;晏昌貴:《巫鬼與淫祀—楚簡所見方術宗教考》,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9頁。
[48]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66頁。
[49] 富穀至:《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竹簡—特別是關於〈二年律令〉》,見蔔憲群、楊振紅編《簡帛研究二○○八》,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96-310頁;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見氏著《治國安邦》,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17-318頁。
[50] 王先謙:《荀子集解》卷一三,國學整理社:《諸子集成》(二),北京:中華書局,200年,第245頁。
[51] 陳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第460頁。
[52] 陳侃理:《漢簡《甚輿》中的楚國紀年》,見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五)附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35-237頁。
[53] 殷滌非:《關於壽縣楚器》,《考古通訊》1955年第2期;周曉陸、紀達凱:《江蘇連雲港市出土襄城楚境尹戈讀考》,《考古》1995年第1期。
[54] 殷滌非、羅長銘:《壽縣出土的“鄂君啟金節”》,《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4期,第8頁。
[55] 黑光:《西安市郊發現秦國杜虎符》,《文物》1979年第9期,第93頁。羅福頤判斷杜虎符為偽作,但有學者經過現場調查確定此器不偽。參看戴應新:《秦杜虎符的真偽及其有關問題》,《考古》1983年第11期。
[56] 王敏之:《杜陽虎符與錯金銅豹》,《文物1981年第9期,第91頁。
[57] 李家浩:《貴將軍虎節與辟大夫虎節—戰國符節銘文研究之一》,《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93年第2期;《傳賃龍節銘文考釋—戰國符節銘文研究之三》,《考古學報》1998年第1期。
[58] 孫詒讓:《墨子間話》卷一五,國學整理社:《諸子集成》(四),北京:中華書局,200年,第371頁。
[59] 《史記》卷七七《魏公子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81頁。
[60] 陳遵媯:《中國天文學史》中),第六編第一章,第977-979頁。
[6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0年,第3頁。
[62] 《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第686頁。
[63] 孫奭:《孟子注疏》卷八上,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727頁。
[64] 孫詒讓:《墨子間詁》卷八,國學整理社:《諸子集成》(四),第143、144、145頁。
[65] 鄭忠華:《印臺墓地出土大批西漢簡牘》,見荊州博物館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7頁;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29頁。
[66] 李零:《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別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第77-80頁。
[67] 陳偉:《秦漢簡牘(葉書)芻議》,《簡帛》第10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88頁。
[6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頁;另參黃盛璋:《雲夢秦簡〈編年記》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77年第1期,第16頁。
[69] 陳偉已指出,松柏《葉書》除帝王年世外未見個人事蹟,而岳麓秦簡中有4枚竹簡與睡虎地《葉書》所記墓主個人生平性質相同,因此可得知私家記事既可獨立存在,也可插入帝王大事記。參看陳偉:《秦漢簡牘《葉書)芻議》,第89頁。此外,曹旅寧也認為私家事務為後來標注的性質(參看曹旅寧:《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性質探測》,《史學月刊》2010年第2期,第32頁)
[70] 睡虎地秦墓主喜是安陸令史,松柏漢墓墓主周偃是江陵西鄉有秩嗇夫、公乘,印臺漢墓出土有卒簿、律令等文書,可知墓主亦為基層官吏。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頁;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32頁;鄭忠華:《印臺墓地出土大批西漢簡牘》,第207頁。
[71]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5頁。
[72]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7頁。
[73] 栗原朋信:《秦漢史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60年,第58-61頁。睡虎地秦簡《葉書》證實了這一判斷。
[74]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49頁。
[75] 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
[7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74、175頁。
[77]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40、364頁;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63頁。
[78]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37頁。
[79]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0年,第197頁。
[80] 張俊民:《教煌懸泉置探方T0309出土簡牘概述》,收入《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400頁。
[81] 參看陳侃理:《秦漢的頒朔與改正朔》,載余欣主編:《中古時代的禮儀、宗教與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61-467頁。
[82] 《史記》卷一二《孝武本紀》,第483頁。
[83] 《三國志》卷四《魏書·三少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19頁。最新研究參看楊英:《曹魏“改正朔、易服色”考》,《史學月刊》2015年第10期。
[84] 辛德勇:《建元與改元—西漢新莽年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101頁。此外,近年學者對年號寓意的探討並不局限於漢代,例如魏斌、孫英剛分別對三國孫吳、唐代年號的意義有過考述。參看魏斌:《孫吳年號與符瑞問題》,《漢學研究》第27卷第1期,2009年;孫英剛:《神文時代:讖緯、術數與中古政治研究》下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
[85] 《漢書》卷六《武帝紀》,第182、190頁;卷八《宣帝紀》第260、273頁。
[86] 永田英正:《漢代石刻集成》,京都:同朋舍,194年,第6頁。
[87] 何休、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196頁。
[88] 饒宗頤:《中國史學上之正統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年,第8、76頁。
[89]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七,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185頁。
[90] 《史記》卷一二《孝武本紀》,第483頁。
[91] 《史記》卷八四《屈原賈生列傳》,第2492頁。
[92] 《史記》卷一〇《文帝本紀》,第429頁。
[93] 《史記》卷二八《封禪書》,第1383頁。
[94] 何休、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二,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203頁;范甯、楊士勳:《春秋穀梁傳注疏》卷三,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373頁。
[95]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食正朔也”條,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73頁。
[96] 陳侃理:《序數紀日的產生與通行》,《文史》2016年第3輯。
[97] 洪適:《隸釋》卷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9、73頁。“瀦數”即《爾雅·釋天·歲陰》所謂“太歲在申曰淚灘”,“霜月”即“相月”,《爾雅·釋天》謂“七月為相”。《尚書·洪范》曰:“次五曰建用皇極”,則“皇極之日”就是五日。總之,整條紀時表示永壽二年、歲在丙申、七月五日。
[98] 顧炎武著、黃汝成集成:《日知錄集釋》卷二〇“古人不以甲子名歲”條第1128頁。
[99] 王靜芬:《中國石碑:一種象徵形式在佛教傳入之前與之後的運用》,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7577頁。
[100] 參看黃興濤:《近代中國新名詞的思想史意義發微—兼談對於“一般思想史”之認識》,《開放時代》2003年第4期;《清末民初新名詞新概念的“現代性”問題—兼論“思想現代性”與現代性“社會”概念的中國認同》,《天津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最近,湛曉白的專著第一、二章系統討論了西元紀年傳人後傳統與現代紀年之爭,並從政治與時間角度考察近代曆法改革的歷史。俞金堯、洪慶明近期發表的論文著重探討了16世紀以來人類時間觀念和計時體系在全球化過程中趨向統一的進程。(參看湛曉白:《時間的社會文化史——近代中國時間制度與觀念變遷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俞金堯、洪慶明:《全球化進程中的時間標準化》,《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7期)
编辑:李 睿